公寓买家违约:理解押金没收

- 在最近的一起案例中,一名公寓买主在开发商通知付款和转移所有权后,支付了120万泰铢的巨额押金。然而,买主违反合同,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接受所有权转让。关键问题是:卖方是否有权没收全部120万泰铢的押金?
- 最高法院第8942/2011号判决提供了相关见解。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,以4,218,720泰铢购买公寓单元,并在合同日期支付了1,273,258泰铢。剩余款项应在1998年7月17日所有权转让登记时支付。合同第15条规定,如果未付款或违约,被告可以终止合同,没收所有已付金额,无需承担进一步义务。
- 原告在1998年9月2日之前未能付款并接受所有权转让,尽管有延期期限。随后,于1998年9月3日,被告终止合同,没收了全部押金。被告随后于1999年1月15日将公寓出售给另一方,售价为4,100,000泰铢。
- 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有权没收1,273,258泰铢的全部押金。原告主张,该押金超过了比例没收,引用了《不公平合同条款法》第7条。虽然《民商法典》第383条没有权减少押金,但《不公平合同条款法》允许根据实际损害减少押金。
- 被告辩称,原告知情同意违约时全额没收,并主张合同有效。然而,公共秩序和道德方面的考虑赋予法院评估过高押金的权力。值得注意的是,被告未能量化潜在损害,削弱了这一论点。
- 两级法院最初没收了50万泰铢,但仍被认为不足。最高法院一致认为,押金的50%,即636,629泰铢,是适当的。因此,被告被命令将这笔款项退还给原告。
- 最终,判决裁定将636,629泰铢的押金退还给原告,强调了没收押金时的公平性和比例性。
